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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原料行业资讯】国家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检查再生塑料啦,再生塑料对塑胶原料的影响?

发布:2017-09-11 12:17,更新:2010-01-01 00:00


我们国家曾是世界Zui大的塑料垃圾接收国,2017年7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已公告再生资源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要严格按照废塑料综合利用规范条件要求,重点对已公告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情况;二是规范条件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以及企业发生兼并、重组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来看下文件又是什么?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此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对废旧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选址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对于国内废塑料加工企业来说,以上的条件对于多数再生厂家而言,仍需努力才能匹配此规范条件。规模化效应短期内减弱,龙头企业数量不容乐观。以再生PE为例,其中年产在1000-1500吨的中小企业占比达到70%左右,而生产能力在2000吨以上的规模企业仅有30%。年产在1500以下的企业,往往都是只有一台机器。因此多数并不符合规范条件,且环保整顿日趋严厉的原因,洗牌、取缔或再次重组都是未来可预见到的。


对于进口废塑料加工企业,当前其处理能力与其申请进口量并未达到完全契合,许多企业仍需其他工厂来处理其进口量,当前多数进口料为流通环节,仅有少数用于自身处理。伴随国务院于7月18日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弃物的文件,未来进口量本就萎缩,加之此规范文件的执行,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数量亦凤毛麟角。

除了对废塑料参与企业的规模有明确的规定外,对于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量、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量都做了明确量化标准;其他还有再生加工企业设备、环保设施都有明确规定。政策频出,也可以看出未来再生塑料行业将继续朝着环保化、合规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执行层面的强化力度也能看到国家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安全的决心,对于当前再生塑料小型加工企业将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对于规模型企业来说或许已看到再生塑料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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